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三免一补”(免杂费、免课本费、免作业本费,补助生活费含肉食补贴)
其中:补助生活费
一、补助范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为寄宿生人数的50%左右(东区、西区50%,仁和、米易、盐边55%);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为不超过寄宿生人数的20%。
二、补助标准: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提高到小学生1000元每生每年,初中生1250元每生每年。
三、补助对象: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具体来说有以几项: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的通知》(川办发〔2003〕12号)
1.《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中规定的城市低保家庭;
2.农村特困家庭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川委发〔2001〕36号)标准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户。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者。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
(二)根据《攀枝花市实事无人抚养儿童特别关爱帮扶行动工作方案(试行)》(攀妇儿工委办【2013】7号)规定中的实事无人抚养儿童
(三)《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43号 )规定的残疾儿童。
(四)根据《攀枝花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攀社救[2014]1号)规定的(攀煤)矿区困难家庭的学生。
(五)《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户家庭子女。
(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注意:以上几项总的前提条件是:义务教育寄宿学生。